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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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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课外兴趣班的费用是否属于“教育费
【案例】
朱某与司某原系夫妻,2013年结婚,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确定:婚生子小龙跟随母亲司某生活,父亲朱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小龙独立生活时止;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由朱某与司某各自承担一半;抚养费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19年12月20日,司某给朱某列了一份清单:孩子幼儿园学费5400元、幼儿园伙食费等费用一年1860元,孩子乐器兴趣班一年花费元。司某要求朱某除了支付每月800元生活费外,对于以上所有的费用朱某需要承担一半,而朱某认为孩子乐器培训班、美术培训班在报名时司某未跟朱某协商,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因此该部分费用朱某拒绝承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等费用。关于小龙的生活费,因有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且双方没有争议。关于小龙的教育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应负担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的教育费用。此处规定的是“学历教育”,而小龙的母亲司某未与朱某协商确定,就擅自决定让小龙参加价格昂贵的乐器兴趣班,该部分费用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现朱某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费用,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司某自行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文章来源:《课外语文》 网址: http://www.kwywzzs.cn/zonghexinwen/2021/0226/754.html